9日,市物价局召开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会,有关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参加会议。会上,市物价局向全市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和企业发出《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函》,部分企业代表发言,食品工业协会向全市发出《稳定食品价格制止不法行为倡议书》,与会代表积极响应,并现场举行承诺签字仪式。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猪肉、鸡蛋等食品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个时期,国内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还有的制造涨价谣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为引导和敦促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稳定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做好食品市场供应工作,天津市物价局就当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问题,郑重提醒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一、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守法,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市场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行为。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政府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经营者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机,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行业协会或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能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超额利润。